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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背景知識
名稱:修正「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第二次修訂)
修正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法規範目的:基於振興商業活動,鼓勵產業發展並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檢討現行商通回饋金公式、簡化作業程序及因應危老條例調整相關規範,辦理修訂民國94年公告實施之「變更『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
法規概述
84年9月27日公告之「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變更商(特)區面積約303公頃,該案規定申請建物變更使用及新建、增建改建時,除需符合變更規模限制及社區參與等規定外,並應繳交回饋金後,始得做商業使用。惟該計畫案公告實施以來,時空環境已有大幅改變,民國94年市府進行計畫檢討,並經市都委會議通過並公告自94年8月30日實施。
臺北市政府基於振興商業活動,鼓勵產業發展並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檢討現行商通回饋金公式、簡化作業程序及因應危老條例調整相關規範,經市政府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辦理修訂94年「變更『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相關規定。
建築基地新建、增建、改建及變更為本案許可之商業使用,於核發使用執照前,其回饋應繳交完畢。惟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基地,原分區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附條件允許使用之項目,申請作變更後商業區許可之商業使用,免予回饋。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規範,住宅區不可設立音樂展演空間,但因本通盤檢討案開放變更商業區後,則編訂的商(特)區便可設立音樂展演空間。惟土地價值變動,依漲價歸公之概念,訂定繳納回饋金公式為下:
法規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