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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背景知識
名稱:噪音管制法
修正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子法:噪音管制標準
法規命令:臺北市政府府「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公告(106年5月2日府環空字第10606055700號)
法規規範目的: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
法規概述
1. 噪音管制法是中央母法,規範原則性管制與罰則。
2. 《噪音管制法》第7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管制區查詢:臺北市噪音管制區及航空噪音防制區查詢
3. 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規定於臺北市政府府環空字第10606055700號內。
4. 針對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及其他公告之場所及設施,《噪音管制法》第9條規定其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1) 《噪音管制標準》即依第9條規定擬定
其中關於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頻率 | 20Hz至200Hz | 20Hz至20kHz | |||||
---|---|---|---|---|---|---|---|
管制區 | 時段 | 日間 | 晚間 | 夜間 | 日間 | 晚間 | 夜間 |
第一類 | 音量 | 32 | 32 | 27 | 55 | 50 | 40 |
第二類 | 37 | 32 | 27 | 57 | 52 | 47 | |
第三類 | 37 | 37 | 32 | 67 | 57 | 52 | |
第四類 | 40 | 40 | 35 | 80 | 70 | 65 |
關於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管制區 | 時段 | 日間 | 晚間 | 夜間 |
---|---|---|---|---|
第一類 | 音量 | 57 | 47 | 40 |
第二類 | 72 | 57 | 47 | |
第三類 | 77 | 62 | 52 | |
第四類 | 82 | 72 | 62 |
(2) 時段區分
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7時至晚上7時。
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7時至晚上10時;
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7時至晚上11時。
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
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